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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40公里吃雙罰單!北市案件「一年飆5倍」 扣牌數也暴增

編輯 張庭暄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07/19 12:03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19 12:03
交通部去年修法,將行車速度最高60公里改為40公里。(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交通部去年修法,將行車速度最高60公里改為40公里。(圖/翻攝自Google Maps)

交通部去(112年)6月已修法,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於嚴重超速,需罰鍰、違規記點,還要參加道安講習及吊扣車牌。日前北市交通局發現,新制上路一年多,嚴重超速案相較去年成長近五倍,甚至有民眾在同道路被連續開罰13次,累計罰鍰15萬之多,呼籲民眾務必特別留意。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提醒民眾,自112年6月30日起,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就屬嚴重超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除罰鍰新臺幣1萬2,000元至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及參加道安講習外,並吊扣該車牌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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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所指出,自新法施行後,113年1至6月嚴重超速案件舉發3,972件,較112年同期增加3,300件,成長491.1%;113年1至6月超速扣牌案件2,087件,較去年同期增加1,478件,成長242.7%,均較施行前大幅增加,顯示有許多民眾仍然不知道新的處罰規定。

此外,就曾有民眾在同道路被連續開罰13次,罰鍰累計15萬6000元,因未到案處理已註銷牌照並移送強制執行。裁決所進一步說明,若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舉發機關通常會掣發2張同時間及同地點的嚴重超速罰單,1張針對駕駛人處以罰鍰,另1張針對車主處以扣牌6個月處分。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兩者皆需處罰,並無一罪二罰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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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逕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經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裁決所呼籲,嚴重超速已下修為40公里,如符合上開規定得連續舉發,且駕駛人(罰鍰)及車主(扣牌)都會處罰,請民眾遵守道路速限行駛,維護自身安全也保護其他用路人,平安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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