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
國民黨團日前提出證交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主張為利公司財務透明,並將經營成果,讓股東、員工共享,因此應公布個別董、監酬金,以利各界監督,以及公司經營成果,應由股東及員工共享,盈餘一定比率分享員工。
另外,民眾黨團也提案,主張上市、上櫃公司年度盈餘應提撥一定比率,提撥比率由勞動部與財政部提出,作為員工加薪之用,以保障員工貢獻與權益。
立法院朝野黨團均關心鼓勵獲利公司同步帶動員工薪酬成長,連日來針對證交法第14條條文修法持續溝通意見,金管會和財政部也積極向立委說明現況。
根據金管會給各黨團的書面報告指出,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依統計資料顯示,以民國108年為基期做比較,111年度全體上市(櫃)公司因獲利發放員工酬勞的成長幅度超過90%以上,也較董監酬勞的成長幅度(34%~67%)為高。
立法院長韓國瑜昨晚召集黨團協商再次研商此案,朝野立委誠懇交換意見,均支持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立意良善,同時也逐漸聚焦如何修法才能周延,不致遭指違反公司治理原則。
會中,金管會主委彭金隆表示,現有機制根據公司法235條之1,就有清楚訂明盈餘的一定比率要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財政部次長李慶華指出,如依國民黨團的提案版本,稅損看起來是相當大的。
昨晚朝野協商結果,各黨團最終對於修正條文獲致共識,並且完成簽字,並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程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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