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8)日初審,通過審議《學生輔導法》修正案第五條之一,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得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根據行政院版的《學生輔導法》修正案第五條之一,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的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的解釋。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表示,很多家長不見得了解自己孩子,也不願意讓他們接受輔導,擔心被貼上標籤。而且,小孩子出狀況需要輔導,學校想幫忙,但家長通常不會接受。在這樣的前提下,未成年學生若需要輔導,不需要經過家長同意。
國民黨立委柯志恩也說,她接觸過一些身心科醫師,根本不敢看未成年學生,因為最後都會遇到家長的抵擋,執行起來通常都不太順利。
立法院教文會最後通過第五條之一,具有心理師證書的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教育文化委員會今逐條審查《學生輔導法》修正案,總共通過七條,其餘留待週四黨團協商。其中第4條以及第10條,在會議中委員們與教育部官員討論激烈:第四條第三款提到「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主管人員應由學校主管機關遴選輔導專業專長者擔任」,同時國教署署長彭富源表示,此單位的級別不得低於「科」,以確保經費充足以及人員品質。
另外,第10條要確保每年級輔導老師比例充足,立委提出「國民小學六班以下者,其專任輔導教師得兼任輔導主任或組長」,則是會影響輔導老師人員數量,因此留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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