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調查國稅局執行租賃所得查核,發現逾半多屋持有者有短漏報情形、且稽徵機關在未查得實際租賃收入時,並未依法篩選重要案件,調查實際金流,且有以查定銷售額方式核定部分多屋持有者之所得、另在租賃所得扣繳方面,亦發現有連續多年違章案件,且有出租人屬稅法規定之非居住者,惟因作業時程因素,稽徵機關未能及時派查,導致扣繳單位需多負擔代為繳納短扣稅款的責任等缺失。
監察委員賴振昌本次的調查,主要著重在國稅局對於租賃所得查核的執行情形。他指出,110年度租賃所得占綜合所得稅稅基比率為2.1%,相對於薪資所得的77.5%,顯得偏低。而從各區國稅局的查核結果來看,未主動申報租賃所得者並不少見,且有超過半數的人存在短漏報該項所得情形,這意味著,稽徵機關對於租賃所得的查核廣度及深度,確實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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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賴振昌要求,財政部應督導國稅局加強蒐集租賃所得資料,並全面開展短漏報租賃所得案件的調查,以確保有所得即應納稅的目標得以落實,進一步維護租稅公平。
然而,即使國稅局在110年與111年的租賃所得查核專案計畫中,已取得初步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包括查核過程中未能進一步篩選重要案件,未能調查納稅義務人的資金往來紀錄,以核定其實際租賃所得,這可能導致租金核定與實際市場狀況有所偏離。財政部表示目前正研議其他合宜參考指標,賴要求該部應儘速研議辦理。
賴振昌指出,有一部分的多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持有者,是以成立營業組織來處理房屋的出租作業,稽徵機關則以查定銷售額的方式來核定其營業稅。財政部已對此表示,將督促各區國稅局重新檢視該類營業人查定銷售額的金額是否符合實際狀況,或是否需要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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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扣繳稅款的部分,賴振昌也發現,各區國稅局在扣繳檢查業務上,存在未依法扣繳、扣繳不實、未依限繳納扣繳稅款或未如實申報扣繳憑單等問題。財政部則應督導各區國稅局落實扣繳檢查業務,並檢討現行扣繳制度的勾稽機制,以確保能掌握到非個人間出租行為的租賃所得。
賴振昌最後指出,由於作業時程的問題,稽徵機關在出租人出境多時、久未返國,經戶政機關除戶後的次一年度,未能及時派查,輔導扣繳單位更正扣繳稅率,導致增加了扣繳單位的負擔,需要先行代為繳納短扣稅款,再向納稅義務人追補款項,這也是需要改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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