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勞工工作滿一定期間,依照法規可以有特別休假,勞動部今天說明特休的常見違規樣態,其中有雇主在勞工滿1年時,會從7天特別休假扣掉滿半年的3天特休,此舉已經違法。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今天表示,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
黃維琛表示,根據法規規定,勞工工作滿半年就有3天的特休假,若滿1年則有7天,但卻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的3天特休,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但這其實屬於分別給予的假、雇主不得扣除。
另外,有些雇主以為只有全時勞工需要給特休假,黃維琛也表示,只要是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的勞工,不論是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黃維琛也說,特別休假的安排應依照勞工意願排定,雇主不可在補班日或減班休息時要求勞工排定特休,而雇主也應以通知勞工當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根據勞基法規定,事業單位如果約定是曆年制為特休請假的計算期間,年度終結而沒有休完的特休天數,除非勞雇雙方有協商遞延實施外,其餘天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都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黃維琛說,實務上也常發現雇主沒有發給勞工未休特休天數工資、特休折算工資金額計算有誤或是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勞工未休特休的工資,這些都屬違法行為。
黃維琛表示,這些違規樣態都可以開罰雇主新台幣2萬到100萬元,若要求改善不改善可以連續開罰,並公布違法雇主名單,呼籲雇主遵守法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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