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兒園或托兒所任教的老師及教保員,與家長在管教學童方式、教育觀念上經常有認知歧異,教育部近期訂定及實施「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採行的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幼兒不當行為的情節輕重相當,其中包括可罰4歲以上幼兒站立,進行思考反省或調整情緒,但每次不得超過10分鐘,每日累計不得超過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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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出,為協助教保人員落實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幼兒身心健全發展,營造關愛、健康及安全的學習環境,特別訂定該注意事項。教保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應先了解幼兒行為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處理問題的適當方法,優先採取輔導及正向管教措施,並視情況調整。
而教保人員採取的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幼兒不當行為的情節輕重相當,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措施時,應選擇對幼兒權益損害較少者。教育部建議,教保人員對幼兒所表現的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的不當行為,應適當給予鼓勵,同時應教導幼兒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幼兒承受挫折的能力,更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的行為連帶處罰其他或全體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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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指出,教保人員為了制止、排除或預防幼兒危害行為的必要緊急處置措施,非屬違法行為。例如:幼兒有拳打腳踢、砸東西、攀爬到危險的地方、情緒過激大聲哭鬧尖叫等行為,以致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時,教保人員可以運用暫時性的肢體強制力,像是環抱、緊抱、帶離團體等,協助幼兒停止該危險行為。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若教保人員對學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霸凌等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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