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林姓婦人日前因為兒子半夜發高燒,開車載他去醫院的路上,超速被拍照罰款,事後她向法院聲明異議,是為了孩子才超速,法官裁定免罰,警方表示,其實民眾如果是因為可能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等「急迫性」狀況,不得已違規,只要能提出證明都可以申訴,考量情理,大多能免罰。
照片中,轎車經過中港路下坡路段,時速62公里,已經超過速限50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開罰1600元,事後車主向法院聲明異議,成功撤銷罰單,原來當天晚上,她的兒子突然發高燒,為了從沙鹿送兒子到榮總就醫,才會超速被拍照。
台中市交通隊員警陳輝嘉:「照相機就設在榮總上方,在台中港路三段上面,所以經常會有自己從龍井方向過來的民眾,因為急迫性,所以造成超速。」
交通隊表示,婦人的狀況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加上她提出就醫診斷證明,時間、地點相符,因此能撤銷罰單。
陳輝嘉:「確實有(危及生命)的急迫性,我們警方都會從寬認定,到警局就是填這個申訴單。」
警方表示,通常在警局、交通隊或是監理站,都會有申訴單可以填寫,民眾不一定要上法院,只要違規時符合特殊情況,加上能提出完整證明,就能向裁罰單位提出申訴,經過審核比對,就能撤銷罰單。
但警方還是呼籲,如果有疾病或是遇上意外就醫,最好還是請119協助,除了速度快又安全,也能免除事後挨罰,還得跑警局申訴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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