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免驚!經濟不景氣,企業裁員消息頻傳,勞工若失業別擔心,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領取6至9個月的「失業給付」,如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找到工作,還可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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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勞工如遇非自願離職,且在3年內就保年資累計滿1年,可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若為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領9個月。
勞動部說明,失業給付標準每月按申請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若有扶養無工作的親屬,包括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每1人可多10%加成給付,最多20%。
舉例來說,小明失業後每月請領2萬元失業給付,但他在第4個月時找到新工作,剩下2個月的失業給付尚未領取,只要他工作情況穩定,且就業累計參加就保滿3個月以上,剩下還沒領到的失業給付仍可請領一半,也就是可領到2萬元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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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申請方式則有書面或網路申辦,書面申請者應於符合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請領條件之日起2年內,檢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及「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網路申辦者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登入勞保局網站「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線上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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