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徐姓員工,日前向平面媒體投訴,指控任職的景觀餐廳工時太長、沒加班費,投訴人向同事抱怨,後來被開除,遭公司要求寫悔過書,才能拿到2萬9千的薪水,業者強調,該名員工,先破壞公司商譽,影響生意,才要求對方寫悔過書,勞工局認為,私人糾紛必須透過法律途徑申訴,該付出的薪資1元都不能少。
拿出打卡紀錄,上班時間從下午1點到凌晨3點,馬拉松式的餐飲服務工作,實在好累人,沒想到只因為抱怨幾句,就慘遭餐廳開除,一名徐姓員工向平面媒體投訴,去年12月中,他在陽明山一家景觀餐廳,從下午1點上班,連續工作14個小時才下班,讓他忍不住向同事抱怨,工時長、又沒加班費,還要求他必須寫悔過書,才能領2萬9千元的薪水,店家事後回應,該名員工當下沒有抱怨工時過長,當天也讓他先離開,並未開除,但因為對方破壞公司商譽、態度不佳,才要他寫悔過書,只是店家的作為,恐怕已經違反勞基法。
黃毓銘:「離職員工的薪資,在他勞務結束之後,就應該給付,而對於離職員工如果有造成公司任何的損害,公司應該透過民事或其他訴訟的方式來求償。」
勞工局認為,私人糾紛該走法律途徑討公道,不能跟支付薪水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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