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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罰200萬!社區控廠商「10年約」自動續不合理

記者 李采穎 / 攝影 廖文漢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8/25 19:51
最後更新時間:2022/08/25 22:37

一般社區管委會跟廠商,多以一年一約制,避免主委換人有責任歸屬問題,不過,台中北區一處社區,新主委跟住戶想更換電梯保養廠商,卻意外發現一份「10年合約」,合約到期還會自動續約,但都沒有人知情,原來是當時的主委簽署的,讓現任主委怒控,明明簽合約之前,就知道契約期限,逾越了社區管委會職權範圍,認為廠商跟當時主委,不應該簽約,有損社區住戶權益。

圖/TVBS

 
社區現任主委:「馬上去報修當天晚上也有人來修,修完他們說OK都正常,結果再隔幾個小時後,又有一個住戶被關,這一次被關,關了一個半小時。」

台中北區這處30年社區,因為電梯頻繁發生問題,現任主委在上任後,跟住戶開會決議,想更換保養廠商,卻意外發現,一份「10年合約」。

社區現任主委:「這一份合約不管是廠商,或者是我們社區的主委都不應該簽署,原因是這個已經逾越了所謂的職權範圍,因為他們主任委員的任期頂多就,以我們社區來說是四年最多、最多,那怎麼會去簽到10年。」

 
這一份合約是在,民國100年3月,由當時主委所簽署的,而且10年約到期,還會「自動續約」,現任主委詢問廠商,卻告知他內容都是,照著之前契約擬定。

社區現任主委:「假設之前都是自動續約,那應該不會有這一本存在,因為只會有一開始落成的那一本,不必須要簽這一本。」

圖/TVBS

不少住戶都不知情,有10年約的存在,認為1年1約、2年1約,才比較有保障,管委會強調10年約條款,會讓社區電梯保養權益受損,機房目前堆放垃圾,電梯設備也破損,現任主委擔心廠商擺爛。

社區現任主委:「他不理我們我們也無可奈何,因為就照合約走嘛,因為合約上沒有罰則嘛,那重點是這個10年約沒有罰則,如果這個10年約你做不好有罰則,我們還有約束力。」

契約過了提出終止的期限,如果更換廠商得付違約金200多萬,律師認為這份合約確實有效,但如果造成社區住戶權益受損,要追究責任的話應該要找當時,簽署合約的前任主委,也可尋求市府單位協調。

台中市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長黃興駿:「那如果因為其他住戶的私權爭執,有侵害到社區住戶權益部分,可以依司法途徑去解決。」

圖/TVBS

 
還是建議社區管委會,內部要訂好相關規範,任期內簽署的相關文件,不要超過任職期限,才能保障社區住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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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社區#管委會#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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