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畜牧處今天表示,預告修正「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新增台灣獼猴,盼9月1日公告上路,官方調查迄今約16隻由民眾飼養,112年2月底前須登記,否則最高罰25萬元。
農委會於9日預告上述修正內容,農委會畜牧處副處長江文全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說,這是根據動物保護法第8條及第36條第一項進行修正,預告期14天,加上規定飼主若在8月底前已飼養,最晚要在明年2月底前向地方政府農業處登記,期望儘速於9月1日公告上路。
江文全表示,因台灣獼猴是唯一野生靈長類哺乳動物,且是群居動物,加上跟人類物種極相近,人畜疾病可能會共通、傳染,所以不適合飼養;此外,動保團體也發現台灣獼猴降級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出現民眾用拾獲之由飼養情況出現,因此新增禁止飼養。
他說,林務局資料顯示民國108年9月1日以前民眾登記飼養有12隻,今年8月1日請各縣市回報有7隻,但其中有3隻由政府代養,由民眾自行飼養有4隻,分別在新北市、台南市、嘉義縣及屏東縣。
他也提醒民眾,若有飼養須在112年2月底前向地方政府農處業登記,以便列管,並植入晶片,未配合者將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逕行沒入動物,委託個人、機關或團體收容、暫養或保管。(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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