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業壽險如果被保險人身故,可以獲得一筆保險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後,有繳納保費的民眾,身故後也有遺屬年金可以請領,讓家屬可以維持基本生活開銷,不過,請領資格和順位上都有一定限制。
10月1日已經實施的國民年金和勞保年金一樣,都設有遺屬年金,被保險人如果身故,沒有領完的年金金額可由家屬續領,保障生活。
勞保局副總羅五湖:「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死亡,遺屬可以領遺屬年金,遺屬年金也跟年資有關,因為現在年資都很短,所以大概就用最低的就是3000元,不到3000元,他讓你領3000元。」
遺屬年金設定最低基本給付金額,目的是讓影響最大的親屬獲得基本生活保障,為了不讓美意被濫用,在遺屬的年齡、謀生能力有條件限制,在給付的順序上,只要第一順位有人,第二順位就不能遞補。
精算師葉崇琦:「當然是老的要老、小的要小,而且沒有工作能力,可是國民年金比較嚴,第一順位配偶55歲開始領,55歲又1個月往生,那不是通通沒有人可以領嗎?假如他也沒有小孩(屬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的父母不能補。」
勞保局強調,國民年金的遺屬年金設計,目的是要幫助身故者的家庭維持穩定,針對遺屬的資格,每一年還會做審核,一旦遺屬條件不符,遺屬年金就不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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