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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醫院開放有條件探病 雙北、桃園、高雄不含其中

作者 引新聞 責任編輯 黃詩惠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2/26 12:22
最後更新時間:2022/02/26 12:22
3月1日起調整醫院探病、長照機構管理措施。(圖/TVBS)
3月1日起調整醫院探病、長照機構管理措施。(圖/TVBS)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24日表示,國內COVID-19疫情趨於穩定,衡酌醫療機構防疫安全及民眾探病需求,自今年3月1日起調整醫院探病管理措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的醫院除例外情形之外,維持禁止探病;其餘縣市的醫院有條件開放探病。指揮中心說明如下:

調整醫院/長照機構探病及訪客管理措施。(圖/翻攝自「疾病管制署-1922防疫達人」臉書)

 
一、探病規定:

(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的醫院除例外情形之外,維持禁止探病。例外情形包括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法規需要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或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或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醫療處置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形,經評估有必要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等情形。

(二)其餘縣市之醫院除例外情形外,有條件開放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包含RCC)、精神科病房、慢性病房及兒童病房等區域,及有身心障礙、病況危急者探病。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1時段,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2名訪客為原則。

 
探病者應出具探視日前3天內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圖/TVBS)

二、其他規定:

(一)所有探病者應出具探視日前3天內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

(二)若為「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或「確定病例符合檢驗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

(三)探病者須不具COVID-19相關症狀、未曾接觸確診個案或具相關公共場所活動史,且進入醫院務必全程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指揮中心提醒,由於醫院屬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疫情期間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探病,建議以視訊或電話方式替代實地探視。為強化醫院感染管制,民眾若仍有探病需要,指揮中心籲請探病者儘速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並配合實聯制登記及院方相關管理措施,以降低交互感染風險,保障自身及病人健康安全。另醫院相關管理規定,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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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引新聞》授權提供

《TVBS》提醒您: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如有疑似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 0800-0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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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探病#醫院#家屬#PCR#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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