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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長照探病也放寬 沒打第三劑仍須出示3日內陰性證明

記者 王馨儀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2/24 14:31
最後更新時間:2022/02/24 14:31
3月1日起調整醫院探病、長照機構管理措施。(圖/TVBS)
3月1日起調整醫院探病、長照機構管理措施。(圖/TVBS)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24)日表示,國內新冠疫情趨於穩定,衡酌醫療機構防疫安全及民眾探病需求,自本(2022)年3月1日起調整醫院探病、長照機構管理措施,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的醫院除例外情形之外,維持禁止探病;其餘縣市的醫院有條件開放探病。

醫院探病規定:

(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的醫院除例外情形之外,維持禁止探病。例外情形包括病人實施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等,須由家屬陪同,或基於法規需要家屬親自簽署同意書或文件;或急診、加護病房或安寧病房等特殊單位,因應病人病情說明之需要;或其他因病患病情惡化、醫療處置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形,經評估有必要探病且經醫療機構同意者等情形。

(二)其餘縣市之醫院除例外情形外,有條件開放加護病房、安寧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包含RCC)、精神科病房、慢性病房及兒童病房等區域,及有身心障礙、病況危急者探病。探病時段為每日固定1時段,每名住院病人每次至多2名訪客為原則。

醫院探病其他規定:

(一)所有探病者應出具探視日前3天內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測陰性證明。

(二)若為「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或「確定病例符合檢驗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得免除篩檢。

(三)探病者須不具COVID-19相關症狀、未曾接觸確診個案或具相關公共場所活動史,且進入醫院務必全程佩戴口罩、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指揮中心提醒,由於醫院屬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疫情期間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探病,建議以視訊或電話方式替代實地探視。為強化醫院感染管制,民眾若仍有探病需要,指揮中心籲請探病者儘速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並配合實聯制登記及院方相關管理措施,以降低交互感染風險,保障自身及病人健康安全。另醫院相關管理規定,將視疫情發展滾動式修正。


長照機構探病、訪客規定:

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維持現行管制措施,除例外情形暫停探視。例外情形經機構同意可探視者,應出具訪視前3天內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二、除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及高雄市以外縣市:有條件開放探視。訪客須出具訪視前3天內採檢之自費篩檢陰性證明。

三、自費篩檢陰性證明包含COVID-19抗原快篩或COVID-19病毒核酸檢驗,使用家用試劑自行檢測或由醫事人員採檢檢測皆可;機構不得限制僅可使用特定檢測方式之陰性證明。若訪客為「確診者取得解除隔離治療通知書且距發病日未滿3個月者」或「已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達14天(含)以上者」,可免除篩檢。

前述探視應遵循「衛生福利機構與榮譽國民之家因應COVID-19訪客管理作業原則」辦理,包括:落實預約制、實聯制、詢問TOCC及限制有感染症狀者進入、每位住民每次訪客人數不可超過3人、不同住民訪客間維持社交距離、進入住房探視每住房每時段原則上僅開放1位住民接受訪客探視、全程佩戴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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