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天說,選罷法規定投票前10天不得報導、散布民調資料,但公投法並沒有類似限制規定;12月18日單獨辦理公投,前10日到投票當天,依法仍可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
中選會晚間在媒體群組指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民投票法,對於民調規範或規制程度不同。其中,公職選罷法第53條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日起到投票日10日前,任何人發布民調應載明相關資料;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任何人不得再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資料。
中選會表示,公投法並沒有類似的限制規定,公投前夕、含投票當天在內,依法並非不得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這點與公職選罷法不同。
因此,中選會說,當公投單獨辦理時,像這次12月18日公投前10日到投票日當日,依法並非不得宣傳公投或提出公投民調。
中選會指出,但公投投票日當天仍有若干限制,例如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投票所內,不得有干擾、勸誘或妨害他人投票的行為等,違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另外,中選會也說,政黨或任何人,無論是否成立正反方辦事處,都可從事公投正反方意見的宣傳活動;依法成立正反方辦事處者,另有機會可代表正反方成為公投意見發表會的代表人或推薦代表人,或另可依法申設帳戶,從事公投經費募集。
中選會表示,至於立法院或行政院則是法定的當然反方,除可提出相關公投案的政府意見書外,也與提案領銜的正方相同,可代表正反方在公辦電視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上,發表意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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