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或電視上購物如果買了不喜歡,按現在的消保法規訂定,7天內都能退貨,不過現在有立委認為,這樣的法條或許不合時宜了,按國際潮流,像手機APP、影音軟體或生鮮食品等等,因為產品性質特殊,應該要取消鑑賞期規定,並且交給行政院去認定,但消基會就認為這樣民眾權益不但開了倒車,而且讓行政院決定什麼商品可以退,什麼商品買了不能審閱,等於球員兼裁判。
收到寄來的宅配生鮮食品,只要是從網上、電視上或郵購買來的,按現在的消保法,只要還沒拆封食用,都可以要求退貨,不過立委丁守中最近提案,要修正消保法第19條,把生鮮、音樂、影像的7天猶豫期取消,讓行政院自行決定有那些例外和鑑賞多久,以後有可能買了就不能退。
立委丁守中:「很多好的東西,反而因為我們7天的規定,國際不接軌的規定,讓很多好的商品沒有辦法上去,很多我們看到年菜,有人擺了7天再退,這7天之內退都壞掉了。」
理由很簡單,因為目前消保法在民國83年修正,而電子商務或像APP付費軟體,都是後來才崛起的,舊法不容易規範,但消基會擔心,像Google過去的案例,因為付費的APP軟體不想提供7天免費審閱期,在台灣乾脆下架不賣了,只提供免費軟體,消費者權益已經受損,現在就算要對業者張開保護傘,取消鑑賞期,也不應該由行政院決定有那些商品或產業可以例外。
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開放情況多的話,會使原則變例外,例外變原則,會都不適用7天審閱期的規定。」
因為過去根據消基會調查,網路或電視購物還是存在太多不確定因素,消費者的風險還是比較大,如果現在要鬆綁部分商品的7天審閱期,或許也應該規範業者,先提供試用或試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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