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健身中心運動,經常得花上萬元才能入會成為會員,不過中途想請假,可能得注意健身中心業者設下的門檻!高雄一位孫小姐抱怨,自己請產假後想再繼續請假,不過健身中心合約上卻註明,如果沒辦法提出請假證明,雖然能請假,但卻得每個月支付300元的行政管理費,消保官說,其實這明顯違反了消保法的使用者付費和平等互惠的原則,並不合理。
花了上萬元成為健身中心的會員,每個月還要繳1千多元的清潔費,合約簽了,但如果中途想請假可能沒那麼簡單,一位孫小姐抱怨,他請了1年的產假以後,要再繼續請假,不過健身中心業者卻說如果提不出證明,就得付一筆行政管理費。投訴人孫小姐:「我們都沒有去運動了,為什麼還要再付這個300元,到底是有什麼手續費需要付嗎?然後他就說是公司規定。」
請假還得付錢,讓孫小姐氣炸了,拿出合約書,內容註記會員如果有出國、懷孕、兵役、職務異動或遷居等狀況,提出文件證明就能請假,延長合約時間,不過要是無法提出證明,每個月就得收300元的行政管理費,實在不合理。孫小姐:「已經沒有去運動了,哪來的行政管理費。」
消保官鄭秋洪:「這種是不合理的規定,跟中央(體委會)的規定不符合,另一方面就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平等互惠原則。」
消保官認為,雖然根據體委會訂立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消費者的確要提出證明才能請假,但依業者收這筆300元的行政管理員,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明顯不合理,建議民眾和業者能進行協調,健身中心業者廣招會員,卻在請假條件上立下門檻,讓消費者愉快上健身房的心情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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