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委外拖吊的法令依據,出現鬧雙包烏龍。縣議員發現,其中一項法令規定拖吊罰款1千元,可是另一項法令規範只要罰7百元,偏偏縣政府引用的是罰金比較貴的條例。縣議員現在除了連署提案,要求縣政府趕快解決這個雙胞案,也建議曾經被拖吊罰款1千元的民眾,向政府追討超收的部分。
TVBS記者林韋龍:「通常車子被拖走,都讓人很不開心,但你付了1千2領車之後,發現另一條法令只要7百元能領車,你的感覺如何呢?」
台北縣議員發現,台北縣一縣兩法,89年修正的「台北縣租用民間拖吊車自制條例」規定,被拖吊只要7百元就能領車,但現在台北縣罰的卻都是根據另一條,91年制定的「台北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違規駕駛拖吊得付1千2。
這豈不是兩條鞭嗎?因此民代建議,民國91年之後,只要在台北縣拖吊被罰過的人,都能去打行政訴訟。
台北縣議員林國春:「我是建議目前如果被拖吊的民眾,可以打行政訴訟的官司,向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記者:「勝算高嗎?」林國春:「我覺得滿高的,因為有些案子,行政訴訟的法官都會站在民眾的觀點。」
但縣民對縣府可沒信心。違規民眾:「這沒有用啦。」記者:「怎麼說?」違規民眾:「我們政府就是這樣啦,當然不爽啊。」
違規民眾:「因為停車沒有地方停啊,不是我們不守規矩。」
台北縣出現雙法並行的尷尬情況,民代建議整併修正,但縣府卻把這2個法令視為有新法舊法的關聯,恐怕雙方又會在縣議會展開攻防大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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