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如果老闆用「未通過試用期」來解雇員工,這已經違返勞基法,台北市一名蘇姓女子投訴,去年12月到一家遊學顧問公司上班,但在即將滿3個月之際,竟被老闆說自己未通過試用期,請她當天走人,一問之下才發現,像她一樣的員工很多,去年公司13個人當中,就有8個人無故遭到解雇,當中有人還向勞工局申訴。
投訴人蘇小姐:「我還跟他講說我懷孕3個月,因為這樣造成我流產。」
想到還會掉淚,蘇小姐說,到留學顧問公司當業務,只為了求份溫飽,但上個月25日,一如往常去上班,卻...。蘇小姐:「他都是用不適任或是一個不正當的方式,來把我們做解雇,那大部分的員工,在3個月內的時候,就被他用試用期不適任這個理由。」
去年12月到職,但不到3個月,老闆就叫她別來了,就連最後一個月2萬5的薪水,都沒領到,更別說是遣散費。
其實勞基法已經取消試用期規定,但除非是公司財務困難,無法支薪,否則不得任意解雇員工,蘇小姐向勞工局申訴才知道,原來根本沒有試用期規定,前雇主已經違法,勞工局也多次接到這間公司的員工投訴,申訴也沒有結果。投訴人田小姐:「我們也去勞工局申訴,那勞工局也去處理這個問題,但是我不知道結果是怎麼樣,我現在都還沒有看到,他們有怎麼樣的動作。」
蘇小姐說,光是去年一年,員工離職人數多達13人,當中有7人,未滿3個月就走人,其中5人自請離開,其餘8人全是老闆以各種理由,要他們在試用期前走路,遭到指控的老闆,不願面對鏡頭回應,但對私下詢問回答避重就輕,蘇小姐選擇勇敢站出來,只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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