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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為防疫物資 31日起哄抬售價論處刑責


發佈時間:2020/01/31 16:19
最後更新時間:2020/01/31 16:19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疑趁武漢肺炎疫情哄抬口罩售價案中,蝦皮網站方面已同意下架2價格偏高廣告,新竹市藥局案移請公平會法辦,今起口罩為防疫物資,哄抬者皆論處刑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任消保官王德明指出,口罩為防疫必備,但是近期傳有業者趁機哄抬價格,相關案件已在辦理中,其中有關蝦皮網站,共計2則廣告價格偏高、有哄抬價格之虞,分屬不同業者販售,都已同意配合辦理下架相關廣告。

 

他說明,這2則廣告為販售醫用專用口罩1包7入,售價新台幣999元;以及另一名業者販售N95口罩1盒20片,售價8999元。

另一件則是實體通路,他說,昨天有媒體報導新竹市某藥局購買1盒100入的美固牌紙口罩、非一般醫療用口罩,價格從原本70元漲至800元,經新竹市政府消保官實地瞭解後認為,此案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尚有疑義,今天將案件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他補充,公平會已立案調查,倘查證屬實,有聯合漲價行為,則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而前述違反同法第25條,指的是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則會依據同法第42條處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王德明強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自今天起徵用國內工廠的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醫用面罩」依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規定,為防疫物資;因此倘有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的行為且情節重大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規定辦理,觸及刑責。

消保處補充,上述法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中央社)

《TVBS》提醒您: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疾管署持續加強疫情監測與邊境管制措施,如有疑似症狀,請撥打:1922專線,或 0800-001922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同時主動告知醫師旅遊史及接觸史,以利及時診斷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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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口罩#哄抬#疫情#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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