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積欠員工去年12月薪資,遭台北市勞動局重罰150萬元,並要求昨天前給付;勞動局今天指出,遠航未如期給付,考量遠航應受責難程度,再度重罰150萬元。
遠航6日發信給員工表明去年12月薪資將延後發放,1月6日薪資確定無法入帳;而勞動局第一時間前往勞檢,認定遠航嚴重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首度引用勞基法第79條第4項可加重罰鍰部分,開罰遠航150萬元,要求遠航1月21日前要給付完成。
不過,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陳昆鴻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遠航未如期給付積欠的近5000萬元薪資,昨天則函文至勞動局表示公司銀行帳戶遭凍結,才無法於21日發放,但也未能說明何時才能發放勞工薪水,考量遠航應受責難程度,再度重罰150萬元。
陳昆鴻表示,遠航與員工的僱傭關係仍存在,2月5日是發放1月份薪水的日子,將會密切注意。他說,員工是公司最重要資產,按時發薪是企業經營的基本責任,呼籲遠航應籌措資金,優先發薪給員工。(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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