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春節即將來臨,勞動部今天說,農曆除夕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勞工在春節期間出勤,雇主須依照勞工出勤當日休假的假別性質給薪,並列舉兩種情況說明。
勞動部今天下午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在會中指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並給薪,如果這4天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
謝倩蒨舉例,民間企業若是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剛好初一、初二,也就是25日及26日適逢勞工休息日與例假,雇主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擇日補假,若勞雇雙方約定在初四、初五,也就是28日及29日補假來形成6天春節連假,28、29日兩天補假的假別性質就為國定假日。
此外,若民間企業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謝倩蒨表示,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雇主必須依照勞工出勤當日休假的假別性質給薪。
謝倩蒨舉例,若是第一種25日、26日的國定假日遇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挪移到28日及29日補假者,由於28、29日屬於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在這兩日出勤必須加倍發給工資;至於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若是民間企業比照公部門休假、將2月15日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如需要勞工在該日出勤,就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至於薪資計算方式,謝倩蒨以一名勞工其所屬事業以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且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28日及29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為例做說明。
謝倩蒨指出,假設該名勞工月薪薪資為3萬6000元,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就為150元,若勞工在23日、25日休息日其中一日出勤,那麼出勤加給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得出一日加給為1900元;若勞工在24日、27日至29日中的其中一日國定假日出勤,就必須加倍發給工資,得出一日為1200元。
謝倩蒨表示,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可罰新台幣2至100萬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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