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 刑事局日前破獲竊電集團,嫌犯利用竄改營業電表犯案,共犯中竟有一名台電稽查員「內神通外鬼」包庇嫌犯竊電。根據台電統計,因竊電累積無法追討的呆帳竟高達264筆,累積金額達1億9百萬元,前十大竊電用戶,金額都在200萬元以上。
台電表示,根據用電戶欠費催收,金額超過5,000元者都會依法向用戶取得債權憑證,並依憑證向法院申請可供執行的財產抵扣電費,至於超過2年以上的無法追繳者,也會做成清冊,並列為呆帳,經過法院執行,累積的欠費也從2003年的5.2億元,降到去年的1.21億元。
立委鄭運鵬表示,根據台電營業規則第12條規定「用戶轉讓用電權利與義務予繼受用電人時,應與繼受用電人共同於申請用電登記單簽章辦理過戶申請。申請過戶時,如繼受用電人願負擔原用戶電費並辦妥應辦手續,本公司即予過戶;如繼受用電人不願負擔原用戶電費,本公司即予派員抄表,並於原用戶結清電費後方予過戶。」換句話說,若有欠費,該電錶就無法過戶或申請變更。曾經有個案,需要變更增設用電,因租約有高額賠償金之壓力,被台電要求簽屬承諾書分期繳納,硬是被迫吃下上一手承租的統一環保科技公司竊電所追償的1,2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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