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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採摘森林產物除罪化 有條件開放


發佈時間:2019/07/04 16:09
最後更新時間:2019/07/04 16:09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農委會會同原民會頒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即日起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等生活慣俗,可在國、公有林合法採取野生植物、菌類等森林產物。

農委會林務局今天召開「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記者會,做出以上宣布。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重申,經專家指導,讓施行地點、範圍、採摘種類等明確化後,終於得以施行新制。

 

林務局長林華慶說,此採取規則最大特色是「採取副產物自用免申請」,也就是說,只要帶著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以備查驗下,扣除主產物(林木、竹子)與副產物中少數受保護的草本、木本、蘭科植物與蕈類,之外的森林野菜、野果、野草都可採取。

但是採摘野菜等若是開餐廳營業使用,則須依據「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提出申請,並要付費。

若要採取主產物、有條件可採取的副產物,則規定原住民個人、部落,以及依法立案的原住民團體,都可依此採取規則的規定進行提案,包括採取種類與期程等,而提案需經部落會議審核通過。
 

上述有條件可採取的副產物有3類,一、此採取規則指定的野蘭花(蘭科全部)、牛樟芝、香杉芝、月橘(七里香)。二、「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的珍貴稀有植物,包含台灣穗花杉、台灣水青岡、清水圓柏、南湖柳葉菜。三、「森林法」公告的貴重木,包含紅檜、台灣扁柏、台灣肖楠、台灣杉、欒大杉(香杉)、台灣櫸等。

上述採取規則也規定,國、公有林土地管理機關在受理採取提案後,應同步將提案公告一定期間,供鄰近部落、原住民團體等利害關係人知悉,有異議要進行協調取得共識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採取。

當提案是部落、原住民團體基於生命禮俗、祭儀或其他傳統文化活動的共同使用或公共目的而採取時,獲核准後即可無償採取;個人自用,則須有償。

未來待原民會公告配套法規或辦法上路後,原住民部落得以依據相關規定申請成為公法人,將可被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林產物採取查驗工作,藉此落實部落自主管理。原民會補充,未來查驗工作會由專家等組成委員會執行,以免外界質疑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由於民國99年仍有司馬庫斯青年搬運風災後的殘材作為公共區域景觀美化使用遭起訴,幸而最後依「原住民基本法」認定傳統領域自然資源使用原本就是原民傳統生活,判決無罪。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蔡志偉說,新制可讓原住民使用自然資源除罪化,進而透過落實原民利用自然資源的傳統生活達到森林永續發展目標。

林務局補充,93年1月以前,「森林法」未明確保障原民採取權,僅在施行細則提及國有林區內當地居民有採取雜草、枯枝、落葉地方習慣者,得由林區管理處限定區域、時期及採取種類,發給採取證;原民若無採取證,可能觸法。

今天頒布的採取規則,則是依據93年1月後增修的「森林法」第15條第4項,所做頒布;此增修內容規定,森林位於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求,採取森林產物,採取規則由中央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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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森林#產物#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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