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控訴,申請低收入戶時,突然在自己的綜合所得稅清單上,出現了一筆團體保險利息扣繳金,他才驚覺,公司幫忙保的團體保險,疑似被詐領,他強調包括理賠申請書都不是自己的筆跡,不過矛盾的是公司卻說,申請書是當事人在場親自簽的,雙方各說各話,不過詢問勞動部,若公司只幫忙保團險而沒有勞保,其實已經違法。

出面控訴疑似被詐領,他說公司幫忙保的團體保險金,182萬根本沒拿到,當事人說他在106年7月,因公受傷還因此左腿截肢,當時他和公司求償,雙方隨後進入談和解階段,但後來公司主張他以前裝了義肢,得恢復工作,雙方談不攏,他遭到解雇,因此隔年去申請低收入戶,才發現106年綜合所得稅上,多出了這筆2992元的扣繳金額,他才懷疑自己的保險金被詐領。

當事人說的就是這張理賠申請書,他也提供其他個人文件,比較筆跡,他表示兩相比較之下,兩個簽名的筆跡,筆觸根本不一樣,而他說自己不知道,到底是誰冒用了他的名義,將保險金領出。
營造公司律師紀錦隆:「保險員面前親自簽名,在理賠申請書上面簽名,所以沒有所謂誰跟他,冒領或者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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