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生產之後,一定要強迫休足8週的產假,否則恐怕會受罰!屏東一家製衣廠的2名女員工,自認坐月子40天已經足夠,主動要求回工廠上班,廠方沒有拒絕,還依照她們的意願,補發16天的工資,但是還是吃上官司,廠長被判罰金4萬5千元,不繳的話,還得服勞役45天,並留下前科紀錄。
知名製衣廠的2名女性員工,分別在97及98年間生小孩,她們只休了40天的產假,做完月子後,由於閒著無聊,加上孩子有人照顧,因此主動銷假回工廠上班,廠方沒有拒絕,沒想到因此觸法。
屏縣勞工處長林德輝:「雖然我們的勞工朋友,是志願回到她自己的工作崗位,但依照勞基法第50條第1項的規定,必須給予我們員工產假8週。」
由於2名女性員工的法定產假,還有16天,廠方還徵詢她們,是要日後補休,還是補發16天的薪資?她們都選擇要補發薪水。
儘管勞資雙方你情我願,但勞基法產假8週的規定,屬於強制性,不得拋棄,廠長還是被判觸法,兩案要罰4萬5千元,廠方員工紛紛為他叫屈。
記者:「廠長平常對員工如何?」製衣廠員工:「不錯,人家有困難都會幫忙爭取福利。」
員工說,廠長經常為員工著想,幫員工爭取福利,尊重員工意願,讓她們提前銷假上班多賺點錢,卻觸法被罰,他們都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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