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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曲解法令 TVBS說明如下


發佈時間:2005/10/30 21:33

Q1: TVBS之外資股東持有股份比例不符合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 A: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明文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TVBS外資股東百慕達商電視傳播有限公司直接持有股份為47﹪,業已符合上述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規定。另一股東東方彩視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為53%。

Q2:新聞局表示,東方彩視資本額100萬,如何持有4億6640萬元的股權?

A: 東方彩視係以貸款方式轉投資聯意製作而持有4億6640萬元的股權,且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業於94年3月21日照准在案。

Q3: 新聞局表示,為何東方彩視與TVBS設在同一地址內?

A:財政部在86年5月7日函釋同一地址得申請設立兩家以上之事業公司,故東方彩視與TVBS設在同一地址內,依法有據。

Q4: 徐委員國勇指稱東方彩視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新台幣2億6400萬元購買該批股票而漏報交易。

A:徐委員提供之資料有誤,他只將股數2千640萬股*面額10元=新台幣2億6400萬元,來作為計算總值,但東方彩視是以每股成交價格34.09元*2千640萬股=新台幣9億元購買該批股票。

因此,徐委員所指稱的僅以「新台幣2億6400萬元」購買該批股票,及「消失的6億3600萬之交易金額」等指控並非事實。且雙方交易已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繳交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新台幣270萬元,並於94年3月21日向國稅局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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