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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乳、小藍乳爭議不斷(一) 宣稱「可口服」違法!

記者 許碩穎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2/16 10:47
最後更新時間:2017/02/16 10:47
媽媽界趨之若鶩的「治百病乳膏」,遭爆廣告誇大不實、使用禁用成分,現在更有專家指出,「化妝品只要宣稱可口服就違法」,生產販售公司爭議不斷。(小黃乳廣告圖,取自網路)
媽媽界趨之若鶩的「治百病乳膏」,遭爆廣告誇大不實、使用禁用成分,現在更有專家指出,「化妝品只要宣稱可口服就違法」,生產販售公司爭議不斷。(小黃乳廣告圖,取自網路)

號稱可治百病的神奇乳膏「小黃乳」、「小藍乳」在媽媽界中非常知名,而《TVBS網路新聞中心》在上周報導這兩隻乳膏不僅廣告誇大不實、成分當中也含有中醫師建議禁用的冰片。現在又有專業藥師與化粧品研發專家指出,小黃乳、小藍乳這2隻乳膏,說穿了只有保濕功能,更不用說是療效了,而且,根據台灣及全世界主要國家之相關化粧品法律規定(如歐盟、美國、東協、日本中國等),均清楚明白的規範著化粧品僅限於皮膚外用。
 
法規:僅能外用 宣稱可口服 違法!

 
化粧品研發專家林志青表示,這兩隻乳膏被定義為「化粧品」,因此必須受化粧品管理法規範,而全世界的化粧品都僅能「外用」,若是宣稱可以吃化粧品治病,必屬違法。

根據我國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3 條: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透過該法條,已清楚明白化粧品的法律定位,即是僅限於皮膚外用之一般商品,未涵蓋口服可食用之範圍,亦無任何醫療效果。其次再根據衛福部食藥署所頒佈的「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所寫:
 
 
一、 產品之標示以讓使用者了解產品為目的,而非廣告及宣傳的作用,故應以用途為主。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之詞句,除不得作為產品之標示外,亦不得作為化粧品品名。
二、 廣告或標示仍需視文案或內容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詞句整體之表達意象綜合判定。
三、 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如附表一,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如附表二,未例示之詞句,其整體仍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等內容。

從這家公司的廣告中可看出,他們明確宣稱使用後可以「治療嘴破、牙齦、喉嚨痛、治感冒、提高免疫力」,擦了之後還可以「顧腸胃」、「排身體裡的PM2.5」,甚至是「有微整形效果」,這已經明顯的牴觸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等內容」。
 
從不少育兒社團中不難發現,許多媽媽都讓孩子吃下小黃乳或小藍乳來緩解孩子的不適症狀,但重點是「化粧品非食物」,媽媽們不會喝化粧水、吃精華液來讓腸胃吸收後保養肌膚,那為什麼孩子要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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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管理條例#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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