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做錯!藥沒用完「別亂塞冰箱」 藥師揭保存大忌

  • 編輯梁雪婷
  • 發佈時間:2026.08.24 16:41
  • 最後更新時間:2026.08.24 16:41
藥品存放冰箱恐變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藥品存放冰箱恐變質。(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灣氣候多變,許多民眾習慣在家備有常用藥品;加上近年健康意識抬頭,囤積保健品的人也越來越多。不過,許多人因貪圖方便,會將藥品通通放進冰箱,藥師蘇柏名對此特別示警,指出這種做法容易引發藥品變質。此外,衛生福利部也曾公布藥品的正確存放方式。

藥品、保健食品「一般不需存放冰箱」 除非有特別指示

蘇柏名在臉書粉絲專頁「暖氣藥師 蘇柏名」上發文提醒,除非醫藥專業人員特別指示需要冷藏,否則一般藥物皆「不需存放冰箱」。冰箱的低溫不僅可能影響藥物品質,某些口服藥水甚至會因低溫而析出結晶。他舉例,若使用帶有結晶的眼藥水,更容易刺傷角膜,對眼睛造成二次傷害。

藥品保存「三不原則」

前衛福部國健署署長王英偉指出,藥品最簡單的存放依據就是遵循包裝盒、藥袋或說明書指示。除非明確標示「需冷藏」或「置於 2~8°C」,否則一般藥品僅需放置於室溫乾燥、陰涼及避光處。若家中溫度長期高於 30°C,應先諮詢藥師確認是否適合冷藏,切勿自行決定。

國健署進一步歸納藥品保存的「三不原則」:

  • 不要放冰箱:避免受潮。
  • 不要放濕熱處/窗邊:如浴室、廚房、高溫車內,會使藥效打折。
  • 不要隨意分裝:原包裝具防潮避光功能,分裝易致變質或誤服過期藥。

食藥署公布8類藥品劑型保存規範

另外,食藥署也根據各種藥品劑型說明保存方法

  • 口服錠劑或膠囊:維持原包裝,開封/調劑後建議 6 個月內服完。
  • 外用藥膏:開封後室溫可放 6 個月;變色、變硬或異味即丟棄。
  • 眼藥水(膏):開封後 1 個月丟棄;除非指示否則切勿冷藏。
  • 藥水:放室溫即可;當次療程結束未用完即丟棄。
  • 磨粉藥品:極易吸濕變質,務必於開立天數內服完,沒吃完直接丟棄。
  • 吸入劑:嚴禁放浴室,尤其含類固醇的乾粉,避免水氣致藥粉結塊。
  • 栓劑:除非特別註明冷藏,否則連同藥袋置於室溫陰涼乾燥處即可。
  • 胰島素:未開封冷藏至效期;已開封/使用中置於 30℃ 以下室溫(可放 4~6 週)。

台灣每年廢棄近5億顆藥品 丟棄應遵循3步驟

食藥署提到,藥師公會統計台灣每年廢棄藥品重達 193 公噸、逼近 5 億顆。主要原因為民眾領藥後未依醫囑服藥,且以慢性病用藥占大宗。

為避免藥物浪費與環境污染,藥品過期或欲丟棄時,應依類別進行處理。特殊藥品,如針劑、抗腫瘤藥品、抗生素、荷爾蒙藥品及管制藥品,必須攜回醫院回收;一般居家膠囊與錠劑可直接隨一般垃圾焚化處理;藥水則需透過「放」(袋內放入咖啡渣或報紙等吸水物質)、「倒」(倒入藥水並密封)、「丟」(密封袋隨一般垃圾丟棄,容器資源回收)三步驟處理。

定期清查過期藥品 服藥時搭配白開水最安全

最後,國民健康署呼籲,民眾應定期清查家中藥箱,丟棄過期或變質藥品,且藥物切忌與他人分享。服藥時務必搭配「白開水」,避免搭配茶、牛奶或飲料,以免影響藥效或引發副作用。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