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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康永抗稅失敗 罰繳1101萬元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0/01/08 12:4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繼藝人林志玲抗稅官司敗訴後,曾經一起搭檔的主持人蔡康永,抗稅官司也敗訴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他在2004、2005年度漏報薪資所得,而今補稅加罰款須再繳1101萬元,對此蔡康永則表示尊重法律判決,未來將改變報稅方式,避免相同事情再發生。

繼志玲姐姐補稅千萬後,好搭檔蔡康永的抗稅官司,也全案定讞確定得補稅了。

演藝事業簽給「蒸發公司」的蔡康永,轉戰演藝圈後,2004、2005年度就大賺了5200多萬元,但因為認知不同,蔡康永在報稅時就漏報了2339萬元的薪資所得。

在蔡康永的想法中,他的收入是「執行表演業務所得」,依法可以扣除成本後再申報所得,而法官則認為,根據蔡康永與公司的合約,他是不需要自負盈虧的受雇者,從公司支領的錢都是薪資所得,因此,法院判決蔡康永需要再補稅920萬,另外加上罰款181萬總共得罰繳1101萬元。

雖然說演藝圈曾有大小S抗稅成功的例子,但看到吳宗憲被國稅局追繳超過3100萬,林志玲也被判補稅加罰金上千萬元,這一次蔡康永的案例,似乎只能說藝人們在報稅時真的得更小心。

#蔡康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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