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認為大巨蛋未按圖施工,104年5月祭出停工處分;遠雄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北高行今天判決,撤銷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的停工處分,其餘駁回,全案可上訴。
台北市政府於民國104年5月20日,勒令大巨蛋停工,遠雄巨蛋公司除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撤銷停工處分,也於去年6月6日,以豪雨、颱風影響工地安全為由,在市府下「最後通牒」要求改善前遞狀,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停工處分。
在「停止執行停工處分」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7月裁定,大巨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與坍塌等問題,將威脅周遭與民眾安全,為維護安全跟防範危險,在應施作的範圍內,停工處分可停止執行。北市府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去年8月25日駁回確定。
至於全面撤銷停工處分,北高行今天判決,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部分,與比例原則有違,這部分遠雄請求撤銷有理由,應予准許,但逾此部分應予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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