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團蘇打綠6名成員聲請假處分,林暐哲音樂社不得將「蘇打綠Sodagreen」商標轉讓等處分獲准,音樂社認為此舉侵害名譽權求償100萬元。北院今判決音樂社敗訴、6人免賠。可上訴。
全案緣於,樂團成員青峰等6人,向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聲請假處分,願提供擔保金,請求林暐哲音樂社不得轉讓、授權「蘇打綠Sodagreen」商標,後來智財法院裁准,須提供新台幣215萬元擔保金確定。
林暐哲音樂社認為青峰等人的聲請假處分,已侵害其名譽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北院調查,青峰等人聲請假處分裁定並持以強制執行,為憲法第16條規定賦予人民的訴訟權,為正當權利的行使,並非不法侵害行為;林暐哲音樂社未能舉證證明,因假處分裁定及強制執行程序有何故意或過失,致不法侵害其權利等。
北院認為,林暐哲音樂社求償為無理由,判音樂社敗訴、青峰等人免賠。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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