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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前司法部長傅政華被判處死緩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9/22 14:07
最後更新時間:2022/09/22 14:07
前中國司法部長傅政華。(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前中國司法部長傅政華。(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宣判,前中國司法部長傅政華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緩2年期滿後則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央視新聞報導,傅政華共涉及受賄罪及徇私枉法罪。其中,受賄罪被作出上述判決,並強調「不得減刑、假釋」,且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並上繳國庫;至於徇私枉法罪部分則被判有期徒刑14年。

 

據報導,法院查明,傅政華2005至2021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長,中央政法委委員,司法部長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透過親屬非法收受財物計人民幣1.17億餘元(新台幣約5.2億元)。

同時,傅政華2014至2015年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長期間,對其弟弟傅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傅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法院認為,傅政華的行為搆成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傅政華「徇私枉法,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也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併罰。
 

但法院指出,鑑於傅政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尚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傅政華曾被形容為「公安悍將」,更被認為是「709案」策劃及執行人,因此在他2021年10月被調查後引起不小震撼。在他被雙開的通報中,更被提到「政治野心極度膨脹,政治品行極為卑劣」、「危害黨的集中統一」等嚴厲指控,之後還被指為「孫力軍政治團夥」的一員。(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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