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人上新聞打馬賽克,是保護壞人?還是剝奪人民「知」的權利?

作者 劉峻谷

2016/09/06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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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做壞事被逮捕移送法辦時,常見新聞報導畫面為壞人打馬賽克,遮掩容貌。這是壞人敢做不敢當,或是警方、電視台保護壞人?

●基於穩私權、無罪推定 嫌犯一度戴頭套

以前,警方抓到做奸犯科的壞人,會大張旗鼓邀媒體採訪,押著嫌犯給媒體拍照。後來,許多案例發現警方抓到的不一定是真兇,或經檢察官偵辦後認為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或被法院判無罪。

這些人獲清白之後控訴檢警,好大喜功,未調查清楚之前就讓他們身分曝光,令親朋好友,鄰里鄉民誤認他們是壞人,貼上壞人的標籤,令家人蒙羞,名譽受損無法回復。律師也質疑,檢警的做法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和無罪推定原則,損害人權,有媒體審判或未審先判的後遺症。

無罪推定原則是說,嫌疑犯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以前都視為無罪;偵查不公開是指,不公開偵查程序和偵查內容,避免嫌疑犯遭到不公平審判的後遺症。因此,既然要將未判決確定以前的嫌疑犯視為無罪的人,就要尊重他的隱私權,隱私權是人權的一部分。

內政部警政署因此在民國91年(2002)8 月規定,嫌犯一律戴頭套,維護嫌犯的人權。

●民吼:戴頭套的米老鼠 如何辨識壞人預防犯罪

嫌犯一律戴頭套規定實施後,只見各警局的破案記者會都是戴頭套、臉部挖兩個洞的嫌犯排排站的畫面。民眾嘲笑,電視上的嫌犯除了「肥瘦不一」,只能看到同樣的頭套,「像是米老鼠」又像美國電影裡的3K黨。

還有人質疑社會治安這麼亂,戴頭套只是保護壞人的人權。其他像金光黨、性侵害案等需要民眾指認或預防壞人再犯的案件,都無法指認或辨識。

92年1月,當時的內政部長余政憲因此決定,除少年犯罪嫌疑人外,所有犯罪嫌疑人都不再戴頭套。但是為了遵守偵查不公開規定,同時規定不准媒體在警局、派出所對嫌疑犯攝影、拍照。

但是某些案件嫌疑犯在逃,必須預防再犯,且犯案證據明確者,檢警可以公布嫌疑犯的照片和姓名。或是檢警逮捕重大通緝要犯及詐欺、性侵害、強盜、暴力犯罪,手法殘酷、影響社會治安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雖未判刑確定,但證據明確也可以公布照片和姓名。

●不准拍Vs新聞自由、人民知的權利

內政部警政署的禁拍令出爐後,引起媒體抗議妨害採訪自由和民眾知的權利,令記者採訪不到完整的新聞,無法交差。

警方後來妥協,不准在警局辦公室內拍攝嫌疑人,但媒體可以在嫌犯被押進、押出警局的過程中取景,至於媒體拍攝刊播嫌犯的相貌,引發人權爭議或訴訟與警方無關。所以,現在看到的嫌疑犯畫面背景多數是警局門口停車場或階梯。

後來警方讓嫌疑犯戴安全帽則是出於安全考量,防範嫌犯押解過程中衝撞自殘,防範群情激憤的民眾追打。例如,在內湖砍殺女童小燈泡的嫌犯送到士林地檢署,被民眾包圍毆打。

檢察署和法院也採類似做法,只准媒體在嫌疑犯移送或提訊的移動過程中攝影或拍照。羈押中的被告進出偵查庭或法庭時,法警會問被告要不要頭套,如果被告不想戴頭套,等於放棄權利。

●畫面打馬賽克 尊重嫌犯隱私權

因此,現在壞人上新聞,有的媒體會在畫面或照片打馬賽克遮掩容貌,是基於尊重嫌疑犯的隱私權,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和偵查不公開規定,屬於新聞自律的一環,不是保護壞人。事實上,沒有法律規定新聞畫面一定要替成年嫌疑犯的面貌打馬賽克。

這樣做或許無法滿足讀者,「看看這個壞人是誰」,「壞人要敢做敢當」,「讓壞人嘗嘗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滋味」的願望,這是尊重人權,遵守法治的象徵。

●法律規定身分不能曝光者 嫌犯和被害人都有

法律強制規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身分、容貌不能曝光的有:兒童少年(未成年人)、罹患思覺失調症候群(精神疾病)、惡性傳染病(例如,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愛滋病患者,以及性侵害案、性騷擾案的被害人。

如果性侵害案的加害人與被害人有親屬關係、同班同學或同事,或足以從加害人身分識別出被害人,則加害人的身分也不能曝光。

(參考資料: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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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09/0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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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峻谷

  • 「法院是一個神奇的地方,對當事人來說,法院是他們追求公平正義的地方;對我而言,法院是人間恩怨情仇的匯集地。 我寫的故事,都是發生在法院、檢察署的真實案例,我寫他們人生的失敗的過程,寫他們作證,良心面臨的勇氣和懦弱,並反省媒體報導產生的正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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