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爸把家產全給哥哥,我有權去爭取嗎?

作者 草不除

2016/06/01 10:04

「小弟,不用怕,姊就快到了,有什麼事等姊姊到了再說。」

小美在回了弟弟的訊息之後,握著手機,獨自一個人坐在南下的高鐵上。她的心情十分複雜,回想兒時種種,這趟奔喪之旅,傷感之情甚少,較多的是一股吐了怨氣的快感。

接到父親的死訊是在上個週末。

訃文的地址來自哥哥的機車行,這不由得讓小美嗤之以鼻,從小到大,因為自己是女生,小弟是小兒麻痹患者,父母在各樣的事情上都寵著大哥。

留學、結婚、買厝,每一個人生重要的里程上,他們都提供了大哥所有的資源。甚至在母親過世以後,爸爸將自己畢生的積蓄和母親留下的嫁妝首飾,全部供給大哥,讓他開了一家重型機車行。為長子的前途,盡了自己的最後一份心血,因為在老人家心裡,老大是傳宗接代唯一的希望。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作者/草不除

「比起我國中之後就半工半讀;弟弟一直居無定所,無法成家。大哥的人生就好像是註定來享福的。」每每想到此處,總讓小美難以平衡,激動不已,但是這次不同了,小美早向律師請教過,她跟弟弟在法律上有應繼分*

(* 應繼分:乃指繼承人為多數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得繼承之比率。)

「父親生前給大哥結婚、分居、營業的錢,我們能靠法律途徑要回來。」

小美握緊了拳頭,她知道這次南下,不僅是要為自己跟弟弟長期的委屈討一個公道,更要讓大哥嚐嚐「公平」的滋味……

從老家回來已經過了一個星期。小美每天盼望著大哥清算完畢,把遺產分給自己和弟弟的那天快點到來。想到喪禮之後,用一條民法堵住大嫂那張嘴,讓她啞口無言的樣子,小美就想笑。

她想到自己終於得到應有的待遇;想到為弟弟討回一個的公道;想到讓大哥知道什麼叫做人人平等,就感到興奮不已。

「弟弟和我在民法上都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等到大哥把老爸生前給他的錢加回遺產後,那就是筆可觀的數字。弟弟的下半輩子就不愁了,而我也可以和老公一起開家小店鋪,不用再受僱於人…..」

小美正想得入神,一聲「掛號」,將她拉回現實。收信之後,才發現是從大哥處寄來的存證信函,信上一大堆小美看不懂的法律用語,但有一句話,她看在眼裡分外刺眼。

「不用歸還!」

什麼東西「不用歸還」!難道是爸生前給大哥的錢嗎?讀到這裡,小美不禁額頭冒汗,她巴不得現在就飛回老家,抓著大哥問,什麼叫「不用歸還」……

▲示意圖/非當事畫面/ShutterStock/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根據現行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繼承開始時,必須將父母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理由,送給某些特定子女的財產,加回遺產中,然後再將完整的遺產,按照應繼分比例重新分配。

此種情形,在法律上稱為「歸扣」。

因為立法者認為上述類型的贈與,是父母提前將子女未來可以繼承的財產送給他們,這樣規定,是為了使所有繼承人能有公平的權利。

但請注意,法條明文規定能夠行使歸扣的理由,只有「結婚、分居、營業」3種,其他的理由都不包含在內,這在實務上也是運作有年。也就是說,你的爸媽如果是因為「爽」,而不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這3種理由送錢給你的手足的話,你唯一的選擇只有摸摸鼻子,羨慕你的手足八字比你好。

因為「爽」,並不在我國法律規定能行使歸扣的原因之列。

而且,歸扣僅能就受贈人的應繼分範圍內扣除,而超過應繼分的部分,在實務上也是要不回來的。這些限制的確很奇怪,但對於沒有在父母生前得到眷顧的子女們來說,「歸扣」仍是一個能夠保有繼承權的方法。

然而,談到這裡,我們不禁會有一個油然而生的疑惑。難道父母財產的唯一功能就是拿來給你繼承的嗎?老人家不能在生前自由處分自己的財產嗎?

針對這個疑惑,行政院在今年的3月份通過了修正草案,原則上將歸扣的部分刪除了,除非爸媽有用「書面」特別說:「你能將我送你哥的財產要回來」,否則,你也只有摸摸鼻子的份。

看出差異了嗎?

現行法,只要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這3種理由父母送給其他兄弟姐妹的錢財,在繼承開始之後,你都能向他要回來,除非是上述之外的理由所做的贈與,你才需要摸鼻子。但在草案裡,「歸扣」成為了例外,「不扣」成為了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是父母生前贈與給你手足的財產,不管基於何種理由,你都只能摸摸鼻子。 

這樣修法的原因,是基於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財產自由意志的尊重。本來嘛,爸媽的錢是爸媽的,他想怎麼花,子女根本無權干預,就算能干預,干預卻不是出於「關心」,而是基於未來我繼承權的「保障」,這樣的說法,真的也是頗為奇怪。自古家務難了斷,所以未來修法的走向究竟是好是壞,實在很難一言定論。

現在,我們把鏡頭拉回到小美收到的那封信,究竟大哥要不要將父親給他開機車行、結婚和買房的錢吐出來,就全看未來立法者的態度了。

●如果依現行法,必須歸扣,站在繼承人公平地位的立場,還小美一個公道

●如果是按照草案修法,就得尊重老爸處分財產的自由,送給大哥就是大哥的了,與其他子女無甚相干。

嘿嘿!不知道眾看官,覺得這兩種說法,何者比較有理呢?不過以上所述的都只還在草案階段,什麼時候會修正成文,就慢慢的等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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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草不除

  • 可憐的清大文科菸酒生。 念歷史,但更愛法律。 常談人權,但愛貓成奴。 讀過軍校,但跑不完3000公尺。 在劇場長大,但沒勇氣做職業演員。 食量不大,但就是會胖…… 對!洒家「草不除」,就是會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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