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空污法第九條修正草案,規定固定污染源可利用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取得抵換的排放量,鼓勵企業透過收購舊車取得排放量,並訂定10年的落日條款。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下午2時40分許開始處理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保留條文,在歷經一小時的廣泛討論後,院會約在下午3時55分,進入空污法第九條修正草案討論。
接著朝野立法委員發言近30分鐘後,約下午4時21分表決,出席91人中,56人贊成、35人反對,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的再修正動議內容。
有關固定污染源空污排放量的抵換機制方面,二讀條文規定,新設或變更的固定污染源、無法達成指定削減排放量目標的既存固定污染源,應自固定污染源依法保留的削減量差額、交易或拍賣取得的排放量、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的排放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排放量等來源,取得抵換的排放量。
另外,針對移動污染源的抵換,二讀條文在說明欄中也列明,鼓勵企業透過收購老舊車輛的方式取得排放量,加速老車的汰換,並在施行10年後將停止適用的落日條款。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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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6/25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