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內政部長葉俊榮今天表示,國土計畫法的立法目的,是為賦予地方更多自主與彈性空間,包括「訂定自有縣市國土計畫」、「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訂定專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內政部長葉俊榮下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國土計畫法、濕地保育法與海岸管理法,被稱為「國土三法」;「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已經送行政院審議,希望4月30日前公告實施。
葉俊榮指出,目前全國非都市土地均採一致編定管制,無法反映地方特性。例如,地方農業所需的產製儲銷產業價值鏈空間等、原鄉部落特有建築及土地使用型態,無法因應當地需要,提供彈性發展空間。
他認為,台灣土地引導不夠完整,中間又牽涉環保議題,發展歷程中常有不同聲音,在不確定性中往往造成內耗,但又不能將其視為重視經濟或環保,而是思考在制度上有沒有突破的可能,讓議題向前走。
葉俊榮表示,為了賦予地方自主與彈性空間,有「訂定自有縣市國土計畫」、「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及「訂定專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等3項具體措施,也涉及各部門間的協調與溝通,但唯一不變的是價值。
內政部同時發布新聞稿指出,訂定自有縣市國土計畫部分,可依施政重點及重大建設需要,指出可發展區位、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使重大產業投資有明確設置地點;劃設國土功能分區部分,由縣市政府主導規劃,中央訂定指導原則與審議,但也應審慎,避免破壞優良農地、環境敏感區。
訂定專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部分,縣市政府可因地制宜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包含土地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項目等。若地方情況特殊者,縣市政府可訂出比全國通用性管制更彈性的規定,不一定要更嚴格,藉此反映地方特性。
依據民國105年5月1日施行的「國土計畫法」規定,該法施行後2年內,內政部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施行後4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施行後6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也就是在民國111年5月1日前,「國土計畫法」將全面上路。(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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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03/27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