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客家基本法部分條文,明定客語為國家語言,客家人口達1/2以上地區,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政府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客家人口達1/3以上的鄉鎮市區,應以客語為通行語之一,並由客家委員會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加強客家語言、文化與文化產業的傳承及發揚;本次修法施行時,客家人口達1/2以上者,應以客語為主要通行語,通行語辦法由客委會定之。
客委會應考量全國客家事務及區域發展,廣納全國客家會議的意見,每4年擬定「國家客家發展計畫」,作為各級政府客家相關施政依據;客委會應定期召開全國客家會議,研議、協調、推展全國性客家事務;每3年針對國家客家政策及相關法規進行整體檢討。
推行客語文化成效優良者,應由各級政府予以獎勵,在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服務的公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比例通過客語認證,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應予獎勵,並得列為陞任評分項目;在中央或地方政府客家專責單位服務的公教人員,也準用相關規定。
條文明定,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客語研究發展、認證與推廣,並建立客語資料庫;政府應輔導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中的學校,實施以客語為教學語言的計畫;政府應積極獎勵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鼓勵大專校院設立客家學術相關院系與學位學程。
政府應在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措施;政府應提供獎勵措施,並結合學校、家庭與社區,發展客語生活化的學習環境。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政府得設立客家文化發展基金,積極培育專業人才,輔導客家文化發展;積極推動全球客家族群民間及政府的文化與政策交流,建設台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創新、交流與研究中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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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2/29 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