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籲修國安法 賦予政治受難者上訴權利

2017/12/22 16:57
圖/中央社

監委高鳳仙、楊美鈴今天召開記者會,為過去「鹿窟事件」期間,石碇玉桂嶺及瑞芳「曉」基地居民遭迫害,糾正國防部,並請修正國安法賦予上訴權利。

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對監委的意見回應表示:「尊重。」

 


監察院已於今年10月提出「鹿窟事件」調查報告。前次調查「鹿窟事件」期間,發現另有石碇玉桂嶺及瑞芳地區受害者,經進一步調查,認定嚴重侵害人權,監察院昨天通過高鳳仙、楊美鈴調查報告及對國防部糾正案,並於今天對外說明。

「鹿窟事件」是台灣過去白色恐怖時期案件,高鳳仙、楊美鈴指出,石碇玉桂嶺及瑞芳「曉」基地是中共過去在台最後基地,陳本江及陳通和於民國38年間奉蔡孝乾之命,建立鹿窟基地後,又於39年間派員到玉桂嶺發展組織,再於41年間派員至瑞芳地區發展「曉」基地,做為鹿窟、玉桂嶺基地發生危險時的撤退基地。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當時幹部在石碇玉桂嶺以加入共黨可配土地、窮人翻身、持槍要脅等方式,哄騙脅迫村民參加農村自衛隊、結拜組織共60餘人。也在瑞芳地區以共黨新民主、工農翻身等說詞誘騙村民,成為隊員或結拜兄弟共20餘人。
 


後來,鹿窟基地於41年12月底遭破獲。保密局於42年間將在曉基地、玉桂嶺基地的42名被捕獲者起訴,其中13人判死刑,28人判有期徒刑,1人判決交付感化。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糾正國防部的理由之一,包括被判刑者多為村民,基地領導人陳本江、陳通和及陳春慶等重要幹部反而都獲得「自新」,引發不公質疑。

另據多名村民陳述,遭保密局人員於調查時刑求,有人不堪刑求而昏倒,有人被打到腳踝破掉,嚴重侵害人權。此外,保安司令部對於被告所提出的遭受刑求、請求對質等主張,也都未予審酌,只憑被告的自白及共同被告的陳述就判決有罪。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其中詹姓、陳姓被告經當時總統批示進行復審後,保安司令部漠視被告抗辯及對質請求,只依共同被告陳述,將詹姓被告從感化改判有期徒刑10年,後再改判12年。也將陳姓被告從有期徒刑10年,改判死刑,財產沒收。

監察院調查統計,保安司令部因不當裁判而造成國家補償被裁判者或其家屬共新台幣1億1690萬元,包括曉基地5990萬元,玉桂嶺基地5700萬元,核有嚴重違失。

高鳳仙、楊美鈴強調,這些被告因國安法第9條第2款規定而喪失上訴權利,至今無法平反冤情。縱使部分被告或家屬已獲金錢補償或回復名譽,但這些被告的罪刑仍在,與法律上無罪並不相同。行政院應修正國安法,賦予受難者上訴權利。

高鳳仙、楊美鈴指出,司法院今年7月已做成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她們呼籲轉型正義,保障基本人權,應修改規定給予政治受難者上訴機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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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2/22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