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銀行不法所得 顧立雄要研議

2017/12/18 18:59
圖/中央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推動銀行法修法,以提高對銀行業的裁罰金額上限,立委建議仿照刑法沒入業者的不法所得,主委顧立雄表示,金管會會研議討論。

配合刑法有關沒收規定的修法,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吳秉叡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表示,美國對金融業一罰就是新台幣幾十億元,台灣對金融業的罰鍰實在太低了,金管會著手研議修正金融業相關法令,未來對銀行裁罰上限可能提高到多少?

 


顧立雄答詢指出,美國是英美法系、屬於不成文法體系,沒有明定罰鍰上限;但台灣是大陸法系國家,必須條文清楚規定,且要有一個上限,至於多少才是合理的,金管會還在評估。

吳秉叡提議,金管會可否比照刑法沒入銀行的不法所得的作法,研議進一步修改銀行法等法?

顧立雄會後受訪指出,現行證券交易法就有類似的概念,如果犯罪所得的利益超過法定罰金之最高額時,就可以超過原訂上限;也就是說如罰金上限500萬元,但所得超過500萬元,則罰金就不必受到限制。
 


媒體追問證交法是屬於罰金,行政法律所規定的主管機關用的罰鍰也可以比照辦理嗎?顧立雄回覆,罰鍰對於不法所得的沒入有沒有必要?金管會要研議討論。

現行規定,金管會對銀行業裁罰上限為1000萬元,但去年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洗錢防制問題遭美方重罰1.8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57億元,讓外界開始思考現行對金融機構的裁罰是否太低。

財委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金融控股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信用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票券金融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2條及第174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5條及第108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計8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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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2/18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