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615萬元 許志堅二審遭判10年

2017/12/07 14:38
圖/TVBS資料畫面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涉嫌收受總價615萬元賄賂,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高院今天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許志堅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許志堅另外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坐領乾薪,掩飾收賄犯行,另被高院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3月、2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許志堅自民國100年4月至103年6月29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弘盛公司負責人周麗惠現金509萬元、蕭邦錶、香奈兒錶、金條2條等賄賂,合計約615萬6350元,觸犯收受賄賂罪。

此外,樂揚公司副總經理鄒雪娥為推動板橋介壽段都更案,經建築師蔡哲義協助,與周麗惠合贈總價37萬元的蕭邦錶、香奈兒錶,做為許志堅女兒結婚禮物。高院認為,無證據證明許志堅知道禮物是由周、鄒合送,此部分業者行賄有罪,許志堅無罪。

高院認為,許志堅職司新北市副市長要職,竟為貪圖利益,與業者周麗惠密切接觸,假借各種名義收賄,重創公務員廉潔形象,有辱官箴,應予嚴懲,就貪污部分判刑10年。
 


另方面,許志堅之子許士耘、許兄許志遠,各被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判處應執行3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兩人各坐領弘盛公司薪資197萬元,合議庭宣告沒收。

許志堅收受的蕭邦錶、金條,以及給父親的孝親費用114萬元,與女兒的香奈兒錶、蕭邦錶,都被合議庭認定為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鄒雪娥行賄被判刑6月,蔡哲義判刑4月、緩刑2年,周麗惠一審獲緩刑未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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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2/07 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