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
強冠公司不服因製造「全統香豬油」遭高雄市衛生局裁罰5000萬元,主張刑案已開罰而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一行為不兩罰」原則,應以刑罰處罰,判強冠免行政罰定讞。
全案緣於,高雄市衛生局於民國103年間,查獲強冠違法使用不合格原油製成香豬油,裁罰強冠新台幣5000萬元,並限期將產品銷毀。
強冠公司認為刑案部分已遭判罰金,興訟抗罰,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去年認定「一行為不兩罰」原則,判強冠勝訴,撤銷高雄巿衛生局裁處5000萬元的行政處分。高雄巿衛生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發言人沈應南今天指出,強冠公司「全統香豬油」的刑事案件部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去年8月間認定構成285罪,判強冠公司罰金1億2000萬元,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應執行17年徒刑,另5年徒刑可易科罰金。
沈應南表示,法官認定本起行政案件與刑案為同一事實,依據行政罰法,行政罰與刑罰間,應以刑罰處罰,基於「一行為不兩罰」原則,行政罰部分須撤銷,因此今天駁回高雄巿衛生局上訴,全案定讞。
沈應南指出,但強冠後續若刑案遭判無罪定讞,高雄巿衛生局可於定讞判決日起3年的裁處期間,另對強冠做裁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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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8/18 1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