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舉直系親屬保費扣除額 記得申報扶養

2017/05/21 10:46
圖/TVBS資料畫面

距報稅截止日剩下10天,你報稅了嗎?國稅局也提醒納稅義務人,若要列舉扣除直系親屬的保險費與健保費,須具備「要保人」身分並申報扶養,才能列舉扣除,上限新台幣2萬4000元。

不過,當父母本身同時身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父母可選擇自行申報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及健保費,或由申報扶養父母的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才可列入該年度綜所稅申報時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且每人每年最多扣除2萬4000元,但全民健保費不限金額,均可全數扣除。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以本人為要保人,其父母或子女為被保險人時,該人身保險費或健保費,需由本人申報扶養父母或子女,才可列舉扣除。不過,若父母本身同時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父母可選擇自行申報列舉扣除人身保險費及全民健保費,或由申報扶養父母的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

官員舉例,某民眾(要保人)去年為母親(被保險人)投保並繳納人壽保險費3萬元,該民眾辦理10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扶養母親,則該民眾可列舉該筆保險費扣除額為最高限額2萬4000元,而非3萬元。
 


另外,該民眾母親若改由兄弟姊妹(非要保人)申報扶養,或是由母親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就該筆3萬元的保險費而言,則3個申報戶皆無法列舉扣除,呼籲民眾應注意。(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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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5/2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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