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傳媒報導】曾為凱渥一員的名模林志玲與林若亞都曾遭國稅局追稅,並也都進入大法官審理程序,但林志玲卻輸了,去年6月大法官會議駁回林志玲聲請解釋案,最後她得補稅684萬,針對林若亞案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法官錢建榮表示,同樣是名模補稅案,大法官卻有不同結論,是因去年9月後大法官會議成員更換了許宗力等5名新成員,錢建榮表示,新的大法官會議,做出造福廣大受薪階級的解釋,值得肯定。
林志玲補稅案是因國稅局認為,林志玲漏報2003年到2005年的薪資收入1735萬元,但林志玲認為,凱渥是經紀公司,他並不是凱渥的員工,這些收入不是「薪資」,而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治裝、聘請化妝師等最高45%的必要成本後申報所得後再報稅,林志玲因此提行政訴訟抗稅,更曾親自出庭。
最高行政法院2011年認定,林志玲是因接受經紀公司安排演出、代言而有收入,法官認為這些收入就是「薪資」,依法應全額視為薪資所得申報,而非執行業務所得,判林志玲需補稅684多萬元定讞。
林志玲不服判決,聲請大法官解釋,去年6月,大法官會議認為林志玲的聲請釋憲案理由不具體,決議不受理,最後林志玲全額補稅,並透過經紀人指出「感謝台灣司法對我們有更多的理解以及認可讓我們不會搖擺於執行業務或是薪資所得之間,我們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可以專心的工作,這幾年其實我們沒有再提出什麼樣的訴訟,幾年前結案後,我們非常尊重司法的判決結果,也以守法納稅人自居」。
錢建榮法官指出,林若亞案與林志玲案爭執點都一樣,他認為現行稅法中,模特兒與勞工都僅能定額扣除後報稅,並不公平,因此決定聲請大法官解釋,但看到去年6月林志玲案遭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他決定等大法官會議去年9月後更新成員後再聲請,果然奏效 ...【點我看更多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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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02/09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