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
有鑑部分金融服務業協助未符合資格的金融消費者,偽造、隱飾為專業投資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最重可開罰新台幣5000萬元。
此外,情節重大者,金管會可依其所得利益酌量加重,不受最高處罰額度限制。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案指出,實務上曾發生未符合專業投資人資格的金融消費者,因為透過金融服務業協助偽造、隱飾成為專業投資人,而排除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及相關的爭議處理規定,恐怕會不利於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的信心。
提案指出,為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全發展,考量金融服務業「明知」客戶未符合專業投資人的資格條件時,而予以偽造、隱飾或違反法令審查時,其惡性明顯重大,因此提案修法。
不過,金管會在書面報告中指出,提案中的「明知」2字,是以金融服務業「明知」為主觀要件,在民事爭議救濟程序上,「明知」的主觀要件,應由主張的金融消費者負舉證責任,這樣的寫法對金融消費者未必有利,金管會認為應該要審慎衡酌。
經過財政委員會朝野立委協商後,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條文增加第2項,「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
在罰則部分,則是增列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相關專業財力或專業能力的條件,而協助創造符合形式上的外觀條件,可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金管會可依其所得利益酌量加重,不受最高處罰額度限制。
全案今天完成初審,提報院會前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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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6/11/21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