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貪污判7年!比「酒駕撞死人」還慘 專業網友曝1關鍵解惑

編輯 張哲輔 報導

2024/07/26 15:54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助理費。(圖/TVBS資料照)

新竹市長高虹安擔任立委期間涉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遭到起訴,今(26)台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就有網友納悶酒駕撞死人都沒判得這麼重,只拿了46萬的立委卻判了7年,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對此專業人士也出面解答「保底就是7年」。

有網友在PTT發文疑惑「46萬要關7年?」對一個立委來說,這數目根本零頭,更何況酒駕撞死人都不到7年了,不覺得是「殺雞用牛刀」?詐領46萬我覺得有罪,可是7年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許多人也紛紛解惑,指出貪污罪最低就是7年起跳,「法盲才講出這種話,他不認罪保底就7年」、「貪汙治罪條例最低就是7年,你如果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可以減刑」、「台灣的貪汙治罪條例整體本來就偏重」、「那條最低就是7年」、「不認罪才那麼重啊!認罪通常判緩刑」、「童仲彥貪五萬就判三年喔」、「童仲彥5萬一審7年6個月,判得比高還重」、「就態度不佳死不認罪啊」。

高虹安擔任立委間,涉嫌詐領立院公費助理每月酬金、加班費,共計46萬30元。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7年4月,並褫奪公權4年,仍可上訴。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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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7/26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