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認定追討黨職併公職溢領退休金合憲。(圖/TVBS)
日前憲法法庭對「黨職併公職」追討「溢領」退休金案做出合憲的判決,在多數大法官以「轉型正義」為判決準據下,仍有大法官吳陳鐶指出該判決為「以今非古」,且據以追討退休金的《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實則「違反憲法第廿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財產權須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必要的要件」。
媒體受政治宣傳的影響,多不能了解黨職併公職的真相是「黨、公職年資相互採計」。這套制度建立於動員戡亂的戒嚴時期,執政的國民黨於民國六十年前後遭遇風雨飄搖的國際處境,為了推動黨務改革以厚植執政能力與提升黨務幹部素質,積極與政府部門競爭人才、向公務員借才和進行黨公職人事交流,才建立了退休權益的法制性擔保。
國民黨黨務工作人員的人事制度比照公務員設制,但當時的薪資待遇和退休金略猶較公務員優渥。過去即有公務員轉任黨職後直到退休,國民黨核給的退休金除併計公務員年資計算,還額外發給以「黨員年資」核計的退休金。因此,這套制度並非國民黨刻意佔政府便宜。何況,戒嚴時期執政的國民黨也被視為執行政府任務,如國民黨在大陸地區布建的敵後工作同志,即和國防部軍情單位聯合執行情報工作。
此制度在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後不久,考試院便明令終止適用,以配合邁向自由民主常規發展。但現今大法官以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即為「不正義」,其判決意味國民黨在「動員戡平共匪叛亂」時期裡就是「違反憲政秩序」的政黨,而無視憲政秩序在戡亂中根本尚未建立。這情形也如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把日本宣布投降之日起,定義為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威權統治時期之始,而視日本殖民統治時期擁有憲政秩序般的荒謬。
再者,被追繳退休金者中不乏有原即為公務員者,他們當時因信賴政府制度才轉任黨職,現在卻被立法視為「溢領」退休金的不當得利。按法律中的「溢領」是指有支付金錢義務者,因有疏失支付給了收入方超出應得的金額,才產生收入方溢領的不當得利情形。而在公務員法制中的溢領,是指如主管機關疏失造成誤發加給、算錯退休金或應停發而未停發退休金等情形,致使相對人溢領政府依法應支付的金錢。
然而,對過去依制度核發的退休金,民進黨制定法律給予溢領的新評價和追回,這是立法溯及既往剝奪原已具有的權利,違反了憲政法治基本原則,且使用溢領一詞也是惡意地偷換概念。因此,該釋憲判決起因於八位法官在審理訴訟案件時,確信據以判決的法律違憲所聲請,當也有其理據,尤其勇於挑戰當權者制定的法律,更令人欽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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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3/20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