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
確保紓困補助「百分之百到位」,財政部放寬領取紓困補助企業,營運支出等相關費用,報稅時會計帳務可與所得稅法脫鉤,省略複雜程序,全額核實於計稅時視為成本扣除,免除相關爭議產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紓困條例)規定,所有依紓困條例發放的政府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都免納所得稅;不過,當補助對象為企業時,可能會因難以符合現行所得稅法要求的會計帳務規定,導致補助效果打折,尤其是記帳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舉例,因應疫情,企業領到紓困補助後,可能會用於各項營運支出,如支付租金等,如果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報稅時,企業需要將這類相關支出,分類為因「應稅收入」或因「免稅收入」產生的費用。
進而,屬於免稅收入產生的成本費用,在計稅時,只能用扣抵免稅收入,不能跨項目去扣抵「應稅收入」,過程相對複雜。
賦稅署官員指出,而紓困補助範圍又比一般補助特殊,例如,有些補助名義就是「減緩營運衝擊」,補貼營運支出,在企業當年仍有營運,還是有其他應稅收入狀態下,要區分營運支出中,多少比重是因紓困補助(免稅所得)產生,多少屬於正常營運(應稅收入)產生,帳務處理會相當困難。
賦稅署官員說明,擔憂比較小型或記帳能力較弱的企業,可能會因會計處理卡關,或因此遭稽徵機關挑戰,衍生帳務負擔,甚至使補助免稅效果打折,因此首度放寬相關成本費用記帳,可與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脫鉤。
財政部近日已發出解釋令,放寬企業、機關團體、醫療事業取得紓困條例各項補助,仍要列入免稅收入計算,但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如租金等營運支出、購買防疫用品支出等,只要備有單據,就可核實認列,不用再進行複雜的帳務處理程序,以確保企業不論規模大小,都能完整享有補助免稅待遇。
舉例來說,假設一間小型企業,今年應稅收入100萬元,另領有免稅的營運紓困補助100萬元,支出部分,今年營運支出合計150萬元,公司免舉證分類營運支出性質,可直接核實扣抵應稅收入100萬元免繳稅,達成實質補助免稅效果。
此外,針對企業經常有紓困補助對象到底為公司或個人的疑慮,例如政府發給企業的薪資補貼,解釋令也明定,補助對象認定,統一回歸各主管機關依據紓困條例訂定的核發辦法來判斷。
財政部官員強調,此次會做出放寬,主要是考量「國難」當前,不想讓政府提供紓困補助的美意及效益打折,與租稅優惠性質並不相同,加上紓困條例屬特別法位階,所以才排除可與所得稅法規定脫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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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11/26 1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