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是普世價值,卻不能侵犯他人免於恐懼與公共安寧的自由
武漢肺炎來勢洶洶,相關訊息已經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傳染病跟所有人息息相關,每個人為了自己的健康與生命,都想知道最新重要資訊。
政府在防疫之餘,必須提供最新資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如果政府在資訊更新上不夠即時,或是民眾不相信政府會如實以報,就會轉而相信其他管道的資訊,包括專家學者,甚至是電視名嘴。謠言公式說謠言與訊息的重要性及模糊性成正比,果然有道理。如果專家學者與電視名嘴提供的是正確的資訊,這固然很好,但是如果有人為了吸引注意力而說得太過浮誇,甚至脫離事實,那就超出言論自由的合理範圍了。
言論自由是普世價值、基本人權,這一點毋庸置疑。當然,言論自由也有限制,最主要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包括免於恐懼的自由與公共安寧的自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當言論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政府就可以加以限制,例如在電影院亂喊失火了,就超出了言論自由的合理範圍。當然,是否造成危險不是政府隨便說了算,必須合理舉證。
專家學者與電視名嘴主動提供防疫資訊,這很好。不過內容如果是謠言或刻意造假,依法也有刑責。一般人常提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五項:「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就是俗稱關三天或罰三萬。不過這是針對一般謠言,如果是跟傳染病的疫情有關,影響更大,罰則越重。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不再是罰三萬,而是最高可以罰三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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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1/22 1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