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票數差距「千分之3」 第2高票候選人可聲請重新計票

編輯 范安褀 報導

2020/01/11 17:49
(示意圖/TVBS)

第15屆總統副總統暨第10屆立委選舉今(11日)登場,部分地區選情膠著,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1條規定,若最終結果得票數相差在「千分之3以內」,第二高票之候選人可於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重新審定選舉結果。

 

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1條規定,得票最高與次高的有效票數若差距在「千分之3以內」,第二高票候選人可於投票日後7天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繳納保證金,數額以投票所的投票數每票3元新台幣計算,就查封之投票所於4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選會須於7天內依照管轄法院計票結果,重新審定選舉結果,若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的情形,根據法規應予以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的情形,則應重行公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也有相同規定,區域立法委員得票數當中,最高及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3高及第4高之候選人票數差距,若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次高票或得票數第4高之候選人可於選後7天內,向所屬地方法院聲請查封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天內完成重新計票。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此時便進入司法程序,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即便選票差距在千分之3內,也不得再聲請重新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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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1/11 17:51